厦门市教育基金会教师大病资助基金管理办法
(2015年3月1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)
厦教基〔2015〕6号
一、宗旨
为更好地发挥教育基金服务于教师的功能,促进我市尊师重教、扶贫济困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,特设立“教师大病资助基金”。该基金本金伍佰万元为留本基金,其增值部分用于资助罹患危重病症,给家庭经济造成特别困难的教师。
二、基金来源
1、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,境外团体、个人捐赠;
2、厦门市教育基金会筹措、归集。
三、救助对象
(一)奖励
1、本市在职教职工(含在编、合同制教职工)及离退休教职工,近两年因突发疾病,并经医院确诊罹患危重病症,部分医保费用自费数额较大,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可申请资助;
2、对突发危重病患的相关教育人员探视及慰问。
四、发放标准
1、经申报程序确定的资助对象,资助金发放标准控制在5,000元~20,000元。特别困难的酌情给予增加资助金额。
2、本基金资助对象不重复申请。
五、申请程序
1、拟接受资助的病困教师,由所在学校(单位)工会提出申请,经学校(单位)研究、审核后(区属学校报区教育工会审核),报送市教育工会。申请时需提供医院诊断书、自费药物发票等;
2、市教育工会对学校申报材料予以核实,并提出核准意见,送市教育基金会核定。
3、市教育基金会发放资助金。
六、基金管理
1、本基金纳入专项基金管理,专款专用;
2、本基金由市教育基金会负责管理运作,每年以基金增值部分(不低于20万元)进行资助。
七、附则
本办法的执行细则及解释权属于本会。
厦门市教育基金会
2015年4月16日